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施行了31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立法进程备受关注。我们赵岭晓副教授在参加《四川财政与会计》“财税沙龙”栏目时,就“增值税立法”问题展开理论探讨,下文是主要观点。
主持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增值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支撑了中国税收制度三十余年。随着经济结构的演进、新业态的崛起以及对税收公平、透明的更高要求,增值税制度亟需通过立法手段进行规范与升级。请谈一谈此次增值税立法的背景,以及其通过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赵岭晓:我国增值税立法是在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背景下推进的重要法治实践。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在2023年实现直接收入6.93万亿元,若计入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扣除出口退税后,实际贡献税收7.0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9.8%。从税制特征来看,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其多环节征收机制既确保了税收征管效率,又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现代税制所追求的税收中性原则。
2024年的增值税立法具有双重制度价值:一方面,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各环节的权责边界,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以立法形式固化税制要素,显著提升了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截至当前,我国已完成18个税种中14个的立法工作,覆盖税收收入比重超过85%,这一进程标志着我国税收体系正逐步从“行政主导”向“法律主导”转型,税收治理现代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增值税立法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深远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立法通过明确征税权的法律边界,限制行政权力的任意行使,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从而夯实了法治国家的基础;其二,稳定的税制安排能够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预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而激发企业投资与创新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三,通过法定税率与税收减免条款的科学设计,增值税立法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推动社会的收入公平与共同富裕,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主持人:《增值税法》作为立法形式的升级,继承与改进并重,其条文在多个方面作出了调整。请谈一谈法律条文中有哪些新增、删减或调整部分最值得关注,这些法条设计是否反映了具体的一些政策考量。
赵岭晓:首先,《增值税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并首次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其中,体现了重要的政策意义。第一,在立法过程中准确规定立法目的具有关键意义,当法律适用中出现规定不明确或制度供给不足时,立法目的可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引。第二,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立法目的,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化,有助于平衡征纳关系,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本次增值税立法使《增值税法》成为我国现行税种实体法中第三部引入立法目的条款的法律,同时也是第二部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立法目的的法律,标志着在税收立法领域取得了重大进步。
另外,《增值税法》第四条对“视同应税交易(销售)”做出显著调整,有力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为企业带来积极影响。“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大幅缩减,仅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以及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等情形。同时,删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避免视同应税交易范围随意扩大,使征税边界更清晰,稳固税收法定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法》取消了机构间异地移送销售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以往,基于增值税属地原则,跨县市移送货物需视同销售,虽未增加企业整体税负,但给频繁调拨货物的行业带来复杂税务处理,增加合规成本。新规实施后,企业无需再为此做特殊税务处理,有助于降低税务合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
主持人:法律的真正落地依赖于一线的执行与企业的理解响应。《增值税法》的实施,最终会体现在纳税人的经营管理、会计处理、税务申报等具体操作中。请谈一谈《增值税法》实施主要会对实务产生哪些影响,以及各类纳税人应如何应对或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赵岭晓:企业需以《增值税法》为准则,系统优化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生产、销售等全流程符合税收法规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重点监控混合销售行为界定、进项税额抵扣等关键税务风险点,设置预警机制,实现税务风险的事前防控。同时,强化业财法税协同管理,从业务发起阶段便严格遵循法规,明确各环节法律责任与税务后果,杜绝因内部管理疏漏导致的财税风险。
以交易价格确定规则变化为例,《增值税法》规定“视同应税交易”及非货币形式销售的销售额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而此前《实施细则》要求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均价、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均价、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确定。这一调整提示纳税人,在开展非货币交易及《增值税法》第5条规定的视同交易时,必须参照市场价格合理定价,从而规避因价格认定不当引发的税务风险。
主持人:随着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全球税收协同的不断加强,我国税收制度的前瞻设计成为经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增值税制度也亟需不断适应和进化,以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企业发展。请从税制设计、征管机制等角度,对增值税未来存在哪些优化空间谈一谈您的看法。
赵岭晓:增值税改革对于推动区域公平与行业公平、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破除地区间交易壁垒以及加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意义深远。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优化路径发挥积极效应:第一,在区域公平层面,若延续生产地征税原则划分增值税收入,会造成消费地居民变相承担生产地公共服务成本,加剧区域间税负失衡。同时,这种划分方式易使增值税收入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进一步拉大区域经济差距。而向消费地征税原则转变,能够有效缓解上述问题,推动区域间税负趋于公平,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更为均衡的发展格局。第二,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是关键。当前需持续优化抵扣制度,扩大抵扣范围,简化抵扣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精准界定抵扣项目、界限与程度,实现企业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打破现行抵扣“有限性”。这将有效促进上下游产业间的深度分工与紧密协作,减少因税制设计导致的行业间实际税率差异,为商品和服务的跨行业自由流通与专业化分工创造有利条件,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